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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 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谁赔偿?

源: 作者: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正文共1250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现在,各类平台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的投放为很多人日常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骑车上路难免遇到事故,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追责、维权、赔偿的问题如何处理?结合近期我们代理的案例为大家讲一讲。

●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某日中午,吕先生驾驶共享二轮电动车沿道路行驶,低头拿手机时,撞上了在路边站立的黎女士,致使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当天,黎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吕先生垫付医疗费2669.9元。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先生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黎女士为治疗伤情实际花费医疗费为13049.03元,在向吕先生索要赔偿时,遭到其拒绝。黎女士见协商无果,便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经过咨询后委托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代理此次案件。


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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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吕先生辩称对事故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有异议,拒绝赔偿,但其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事后并未依法向有关部门就该起交通事故认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应视为吕先生认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认定客观事实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吕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黎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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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吕先生赔偿黎女士各项损失(扣除已垫付部分)共计30380.02元。

●  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事故,谁赔偿?

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先看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上述规定,若是由于共享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如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伤者可以向共享车辆平台主张赔偿。如共享车辆平台购买了相关保险,应先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共享车辆平台进行赔偿。

若不是因共享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事故造成损害,那么就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由侵权方按责任划分比例进行赔偿。本案中,吕先生骑的共享二轮电动车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且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由吕先生赔偿黎女士全部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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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大家,没有骑电动车经验的人,不要尝试骑共享电动车出行;不要让孩子骑共享单车或共享电动车;不要骑共享车辆带人;不要因为骑的是共享车辆而不遵守交通规则。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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