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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载人出事故,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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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造成损失属实,应该得到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3日,未满16周岁的小帅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小王行驶中与马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帅、小王二人受伤,两车损坏。二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小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马先生与小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应分别负同等责 任;电动车搭乘人小王无责任。

       据调查,马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案件处理

       本案有两个处理重点:一、小帅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二、各方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点,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清楚,认定王先生和小帅负同等责任,小王无责任。而小帅系未成年人且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帅应负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共同承担。

       关于第二点,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适用,认定的事故责任划分不等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比例,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王明知小帅未满16周岁违法驾驶二轮电动车仍无偿搭乘且未戴安全头盔,造成自身颅脑、面部严重损伤,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案情,酌定赔偿责任比例为马先生50%,小帅父母30%,小王自身承担20%较为适宜。

       案涉车辆投保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赔偿责任比例承担。仍有不足部分,由王先生和小帅的父母按责任比例承担。

       2023年6月某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小王颅脑损伤残疾等级为十级;受伤后的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判决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小王69915.27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小王7294.28元;小帅父母赔偿小王4376.5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王晶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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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