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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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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6日,史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与赵大爷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赵大爷受伤。事故发生后,赵大爷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肋骨骨折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史先生与赵大爷负同等责任。2022年4月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赵大爷颅脑损伤为十级残疾。2023年年初,赵大爷去世。





案件处理

       经调查了解,史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在蒋先生名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赵大爷已经去世,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周老太太和三名子女。

谁是原告?

       赵大爷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赵大爷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具备诉讼资格的人员范围被确定为已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而近亲属和继承人并不完全等同,况且继承人有顺序之分。从法律规定来看,近亲属的请求权行使并不需要遵循顺序的限制,都可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且只需部分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即可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务中,法院会参照继承案件的程序处理,要求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允许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赵大爷在诉讼期间死亡,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周老太太及其三名子女作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
 




谁是被告?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案涉车辆驾驶人史先生、车辆所有人蒋先生、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为被告。





       根据案件情况,赵大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原告有权主张权利。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案件情况,由车辆驾驶人史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蒋先生出借车辆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周老太太及其三个子女共计344971.93元;史先生赔偿原告3263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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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信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