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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故事 | 同责事故经快速调解获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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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李先生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元大道某路口处自北向西右转弯过程中,遇席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该处,轿车与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席女士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与席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席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2023年3月席女士因伤口愈合不良及需取出内固定等原因再次住院治疗。





案件处理

       席女士与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委托洛阳光法所交通事故团队代理此案。

       经查明案涉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该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均为李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李先生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席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其他财产损失、交通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但李先生属于机动车一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案涉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席女士家里急需用钱,交通事故律师团队考虑到委托人的诉求,多次与保险公司及李先生协商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席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由受理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人席女士收到赔偿款后,缓解了经济压力,本次交通事故纠纷案终于完结。其亲自将一面锦旗送到律所表达感谢,上书:“尽职尽责 德业深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