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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 无证驾驶且事故后弃车逃逸,保险赔不赔?




审判依据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晚上,饮酒后的林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石女士相撞。事故后林先生下车发现石女士倒地受伤,没有报警,没有保护现场,选择弃车逃逸。石女士被路人发现,拨打120于当日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先生无证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证已过有效期且有逃逸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据调查了解,该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石女士与林先生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





案件处理

       本案有几处争议焦点:林先生饮酒驾驶车辆、弃车逃逸,案涉车辆未进行有效年检,保险公司能否免赔?是否按新标准赔偿?

关于饮酒及无证驾驶车辆。
       林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是否饮酒,交警队询问笔录中虽有记载,但责任认定书并未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即便发生事故时崔某饮酒及无证驾驶车辆,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弃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关于车辆未年检。
       该项本就不属于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关于是否按新标准赔偿?
       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案涉车辆交强险投保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9日零时至2021年4月29日零时,本次事故发生于2021年3月13日,依照上述规定,案涉交强险各分项数额应当适用新的责任限额,即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的标准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2月某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石女士一处伤情为十级伤残。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某各项损失共计110272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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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