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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故事 | 71岁老人负交通事故主责,仍获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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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日上午10点左右,71岁的高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国道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身前部与雷先生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前部左侧发生接触,高先生被撞倒受伤,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颈胸多处骨折,前后住院治疗共57天。

       洛阳交警支队某交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雷先生负次要责任。

       雷先生认为高先生负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造成自己车辆受损,误工一个月,损失近一万元,误工损失及车辆维修费应由高先生赔偿。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交通事故团队接受高先生家属的委托,认为货车司机雷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评估研判,高先生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有很大几率构成伤残。承办律师王晶晶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高先生颈椎损伤残疾等级为十级;肋骨损伤残疾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53日、护理期63日、营养期63日。保险公司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是该鉴定意见是由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选鉴定机构后,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鉴定意见违法。

       高先生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高先生和配偶承包有基本农田土地数亩,两人以务农为主,农闲时外出打零工作为经济主要来源。事故发生后,高先生住院、在家休养期间无法从事各种体力劳动,无其他收入来源。





       经律师团队计算,高先生的损失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8809.68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7978.46元。

       据查明,案涉栏板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雷先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对高先生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高先生支付医疗费15136.93元、向雷先生支付前期垫付的医疗费2863.0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高先生87978.46元;剩余损失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依据3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付。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103115.39元;二、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57242.9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71岁的高先生在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责的情况下,最终获得赔偿款合计16万余元,且身体在后续休养中康复良好。王晶晶律师代理本案时尽心尽责,积极与雷先生及保险公司据理力争,为高先生的亲属省去很多麻烦。获赠锦旗一面,上书“诚信正义 为民服务”。






△承办律师:王晶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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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