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9-63333878 18568108671

洛阳律师 | 交通事故私下调解,律师帮助多争取十余万




正文共1390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语音朗读4分11秒)


审判依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20时许,家住洛阳市某县某村的范女士乘坐柳先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行驶至省道某处与邵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范女士受伤,两车损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先生驾驶机动车未遵守“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柳先生负次要责任,范女士无责任。

       范女士被诊断为:眶骨骨折、右侧视神经损伤、面部挫裂伤等。住院治疗期间,因为不了解交通事故具体赔偿情况,私下与邵先生和解。后头晕头疼加重,视物不清,眼周留有伤痕,范女士家人便向光法洛阳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咨询,听了律师专业的分析后决定委托我们代理该案件。





案件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通过案件分析、审核材料后制定了先撤销调解协议后诉讼的办案思路。

       因为范女士与邵先生在前期私下达成调解,邵先生联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3206.73元,范女士已实际收到赔偿款。保险公司在沟通时向范女士及其家人施压,认为前期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在要起诉的做法是出尔反尔。

       律师得知范女士想撤销诉讼,便积极沟通,凭借多年案件处理经验,告知其眼部属于人体较脆弱的部位,眶骨骨折、视神经受损导致视物不清,如果构成伤残,便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鉴定专员查看了范女士伤情,认为眼周皮肤敏感脆弱,挫裂伤易形成顽固瘢痕,自然恢复时间长且效果不佳,影响面部美观,可以通过祛疤手术恢复,费用应由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

       在律师地耐心开导下,范女士及家人同意继续走诉讼程序。坚定信心后,律师团队着手处理案件:首先,针对保险公司未赔付范女士可能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认为双方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其次,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另行起诉。经申请,通过法院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范女士右眼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本案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对鉴定结论质疑,不认可残疾赔偿金的赔付;柳先生明知电动三轮车不能乘坐乘客,存在过错,因此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本次诉讼是范女士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另行起诉,鉴定费及诉讼费应由其自己承担。





       主办律师董晓英代范女士进行了答辩,一一反击,逻辑清晰、陈述事实清楚、引用法条明确,主张均获得法院的认可。法院认定疤痕治疗费8890元属于医疗费;住院期间因疫情防控进行的核酸检测费属于必要支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有效,相关费用由被告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经法院审理判决:除前期已赔付的33206.73元外,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范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及检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500.36元。

       收到赔偿款后,范女士及家人将一面锦旗送到律所,上书“为民救急 爱心援助 美德传承 法律先锋”,表达了感谢。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在办案期间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团结一心克服重重困难,通过数十步标准化操作流程成功帮助范女士多争取十余万赔偿,避免其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很多项目未赔付的损失,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范女士眼部伤痕修复手术亦十分成功。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