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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律师 | 货车几经易手后出事故,伤者损失谁来赔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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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日某时许,王先生驾驶小型新能源轻型箱式货车沿牡丹大道行驶至某处路口时,与樊先生骑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樊先生及其妻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樊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与樊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据了解案涉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A公司,A公司于2018年8月某日签订合同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该车卖给了B公司,C公司又从B公司处购得该车,王先生为C公司雇佣人员。案涉车辆在某某财险洛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本案发生在保险期内。

樊先生住院期间,货车司机王先生垫付医疗费五万五千元,车辆登记所有人A公司、B公司、王先生的雇主C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未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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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光法洛阳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在接受樊先生的委托后,认真梳理案情。了解到案涉货车几经易手,情况较为复杂。积极与各个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A公司辩称已将车卖给B公司,B公司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自己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货车司机王先生的雇主C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王先生提供驾驶证、行车证、事故认定书原件等材料进行核对,核查是否存在免赔或免责的情况,在未查清事实前不予赔偿。
律师团队多次沟通无果,为了最大程度维护樊先生的合法权益,便将货车司机王先生、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A公司、车辆投保的某某保险公司、货车司机雇主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樊先生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十一万余元。

●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车司机王先生系C公司雇佣人员,且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期间,C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案涉车辆,并实际占有,故相关赔偿责任应由C公司承担。案涉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C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十一万余元。
货车几经易手后出事故,伤者损失谁来赔偿?


● 法律知识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A公司为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其将车辆出卖给B公司。C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案涉车辆,并实际占有,所以C公司为受让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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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