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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八十岁大爷在超市被撞倒受伤,住院期间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正文共1150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某日,八十多岁的张大爷在洛阳某超市购物时,被该超市理货员撞倒受伤,随后被送往洛阳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幸去世。(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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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在接到张大爷家属的案件委托后,通过研讨梳理了案件关键点:

1、关于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张大爷系在超市购物过程中被撞倒,实际侵权人为在该超市工作的员工,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上述,本案我们选择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而非实际侵权人;另外该超市是洛阳某连锁经营的超市,有总公司。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本案在起诉时将该超市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本次损伤与张大爷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张大爷本身年纪较大,且自身患有多种疾病,故本次损伤与张大爷死亡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围绕该争议点,我方律师意见为:首先,张大爷在受伤后即被送往洛阳市第二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虽办理过一次出院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出院,其伤后至死亡一直在院接受治疗,并未发生其他足以中断因果关系的事由,死亡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张大爷自身的慢性肺病、慢性心脏病、慢性肾病、高血压等在侵害发生前均已得到控制,并无生命危险,入院时所进行的血液、尿液化验单显示各项指标均为正常也足以说明这一点;最后,张大爷遭受外伤后,经诊断为大腿骨折,损伤严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因其年龄较大,身体在遭受外力损伤之后,机体免疫平衡被打破,同时,受害人大腿骨折,损伤下肢大血管,卧床两月余,长期卧床无法活动,导致血液流动速度缓慢,伤后骨髓中的脂肪粒、血管修复时形成的血栓堆积,最终导致了肺部栓塞,加重了呼吸困难以致呼吸衰竭死亡。

综上,张大爷的死亡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张大爷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主办律师

●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张大爷死亡与本案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大爷自身对于其受伤死亡存在过错,故洛阳某超市分店、洛阳超市总公司应对张大爷的受伤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11000元,被告应再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5899.39元。

●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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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