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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 3岁孩子被车撞伤,虽未伤残也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正文共1170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7日,伊川县鸣皋镇东叶寨村路段,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启动行驶因观察不周将蹲在车前方的3岁小男孩撞倒,事故发生后蒋先生驾车将小男孩送往医院治疗伤情。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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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小男孩父母的委托后,了解到事故造成小男孩腿部粉碎性骨折,是否构成伤残要看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最终意见为不构成伤残。根据鉴定结果,无法为小男孩主张残疾赔偿金,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归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二章损害赔偿项下。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重点在于如何证明被侵权人有“严重精神损害”。根据审判实践,法院认定此类案件满足“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是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如不构成伤残,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律师团队研讨案件及查询了相关司法解释后,发现并没有将是否构成伤残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判定依据的明确规定。河南省高院曾有一个指导意见有所涉及,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意见无法从官方途径得到证实,真实性存疑)。本案伤者系未成年幼童,因事故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为查明事故在一定程度上给小男孩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在律师的沟通下,主办法官与小男孩住所地的村委会核实,确定小男孩的精神受创较重,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诉求。

      最终,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523.75元。


● 法律知识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于洋洋律师


△ 主办律师  于洋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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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