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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 陪护人员核酸检测费、车辆施救费赔不赔?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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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日19时许,张先生驾驶重型货车沿327国道直行至某红绿灯路口时,追尾了王先生驾驶正在向左转弯的电动车,造成王先生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确定,张先生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王先生未按规定让行,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案涉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当天,王先生被送往济源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治疗,次日转院治疗。诊断为5处肋骨骨折、单指截断、指骨骨折等,住院期间陪护一人。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案件处理

       王先生住院不久,其家人便咨询了光法洛阳所的律师,委托代为处理该案。

       结合案件事实,王先生的损失应由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案涉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及家人在律师指导下,收集保留了两次治疗的门诊费票据、检查报告、出院医嘱等;购买矫形器的发票;护理人员核酸检测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车辆维修清单和发票;车辆施救费票据等。

       医疗费(含矫形器费用)、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发票等予以认定。

       王先生住院期间陪护人员进出医院,为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并提供了正规核酸检测费票据,该费用主张由被告赔偿具有合理性。

       王先生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根据提供的证据、票据,按相关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损害后果(伤残等级)、侵权人过错程度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张由被告赔偿3000元。

       车辆施救费、维修费,交通费,均有正规票据、维修清单等为证。王先生车辆受损需拖车维修;身体受伤,需往来住所和医院之间就医,该费用亦具备合理性。

       委托人的合理损失在律师的主张下,无一遗漏,均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两保险公司分别赔付王先生155156.68元、6729.36元。


民法典


● 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国内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一直以来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态势,全国各地面临的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陪护人员需经常进出医院,更应该定期做核酸检测,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故核酸检测费用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范围。

       王先生的电动车因事故受损,施救拖车费及维修费亦在合理损失之内。

       综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有证据证明的,能够提交相关票据的。依法应由侵权方赔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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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