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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 亲属被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怎么办?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正文共1550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董女士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在路上与章女士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章女士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章女士送往医院治疗,2021年5月22日,其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6月28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章女士负次要责任。涉案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一百万),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章女士的家人接受了亲人去世的噩耗,收拾起悲痛的心情,操办丧葬事宜。无心再与董女士协商赔偿,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处理此事,更加省心省力。

● 案件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经研讨认为本案系由交通事故引起,涉及到交通肇事罪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两个法律关系。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何选择最佳诉讼方案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分析,由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仅支持物质损失,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被认为是物质损失,往往得不到支持。但因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可以请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所以主办律师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被告章女士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损失。

       除了争取到上述赔偿外,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原告方额外获得了和解赔偿10万元。被告方获得了谅解,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原告方的权益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原告一方拿到了合适的赔偿,被告一方获得了谅解。一场意外,逝者已逝,活着的人应该好好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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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2440.19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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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